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宋清波 李俊
本报讯 无任何纠纷,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2日晚1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灵宝市豫灵镇某KTV门口,在无任何纠纷的情况下,驾驶桑塔纳轿车撞上路边的猎豹越野车后并强行刮瓷通过,行驶五、六米后又挂倒档撞击猎豹越野车前方。被告人魏某某下车后与猎豹越野车上人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魏某某叫来魏某(另案处理),手持铁锨及棒球棍将猎豹越野车引擎盖砸坏、车玻璃砸烂。经鉴定,猎豹越野车的损失价值为4567元。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魏某某到灵宝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亲属对被损坏的猎豹越野车进行了维修。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某曾于2010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1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亲属对被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宋清波 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