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刚过去的那个冬天,您家的暖气够暖和吗?是否达到了合适的温度?为了让市民在下个寒冬更好地享受供暖,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规定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采暖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
规划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我家的小区为啥不能供热?农村人是不是也能享受到城里人的暖气?对于这两个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办法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指出,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从规划上来看,办法认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供热方式以及热源点和管网布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报上一级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对于大量的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办法认为,应按供热专项规划预留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和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如果是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享受暖气是不是就没有指望了?对此,办法认为,因地制宜鼓励使用蓄热式电锅炉、电热膜、热泵等分散电采暖替代燃煤采暖。
服务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
每年供暖季开始时,不少居民都会反映,暖气不热。如何才能保障居民们的用热权益?办法专门进行了规定。
办法指出,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采暖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如果您觉得家中的暖气不热,温度不达标,您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热经营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但是,如果是因为用户自身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热用户拒不改正的,热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热。给其他热用户或者热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冬天,或许您也遇到过家中暖气突然停止的状况,对此,办法认为,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停止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此外,对于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实行热费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