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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投案自首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宋清波 任晓妮

        本报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以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6年11月13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横过道路的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拨打110、120报警,并和李某某亲属一同将李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接到民警通知后到交警队接受调查。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亲属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能够拨打110、120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接到民警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亲属已赔偿李某某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对被告人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发生肇事后应及时报警,尽力施救伤者,积极赔偿被害人,配合协助民警调查取证,依法可以得到从轻处理。相反,若交通肇事后逃逸,将面临更重的处罚。(宋清波 任晓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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