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宋清波 李俊
本报讯 携带凶器入户欲行盗窃,不料被回家的户主当场抓获。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以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作案工具开锁工具一套、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晚8时许,张某某携带开锁工具及匕首窜至灵宝市新华路某家属楼七楼,利用开锁工具透开防盗门锁后进入一居民家中,从卧室黑色挎包内盗窃金戒指一枚,张某某将戒指放进裤兜内准备离开时,被回家的户主当场抓获。被盗金戒指被追回,经鉴定,价值2167元。
另查明,张某某曾于2013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1月刑满释放;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8月刑满释放;2016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宋清波 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