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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供“借钱”之实 实为诈骗终领刑担责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席静 张波瑞

        男子服刑期间坦白自己借他人钱财,殊不知,是以伪造假房产证及未全款购车作为抵押实施诈骗。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退赔被害人陈某。

    2014年8月份,潘某利用伪造的“灵宝市某区30号楼4单元3号西户”的假房产证及分期付款的宝马XI车辆做抵押,经任某介绍,于2014年10月3日与被害人陈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陈某20万元,一直未还。

    另查明,2016年4月11日,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在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期间,潘某坦白了其借陈某钱未还的事实,但未能如实供述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等实施诈骗的事实。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辩解其有坦白情节,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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