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宋清波 李俊
本报讯 张某某和郭某某在2005年至2016年期间,分别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被强制隔离戒毒,刑满释放后二人仍不思悔改,合谋公然入户行窃。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被告人张某某和郭某某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700元,追退失主;作案工具开锁工具一套,予以没收。
2016年6月6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经预谋后,窜至灵宝市金池花园附近某小区六楼,被告人郭某某在一楼望风,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开锁工具打开一居民家防盗门锁,进入该居民家中,将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盗走。后由被告人郭某某销赃得款17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郭某某分得700元,赃款被二被告人挥霍。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