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只要是村里批下的宅基地,上面的房子是自个儿花钱盖的,或者是自己掏钱买的房子,这些都是百姓们公认的自己的房子。随着各地宅基地确权工作的不断推进,宅基地的权属问题成为百姓们关注的焦点。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也随着确权被百姓们熟知,有些农民朋友对这个规定表示不理解,城里人可以几套房,为啥村里就只能一户一宅?
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也就是说,只有满足是本村村民,户口在本村,才有资格有村里的宅基地。审批宅基地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相对于来说还是比较少的。廉价取得农村宅基地,得到基本的生活条件,是宅基地具有一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主要体现,也是相比城市居民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既然是福利就得“物尽其用”,不能浪费。虽然我国地大物博,但是不管是人均耕地面积,还是居住地面积,在我国庞大的人口面前也是分母大远大于分子的。简单来说就是人多地少,不能给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如果一户允许申请多处宅基地,会导致有人没有宅基地或者土地浪费。所以就有了《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但是有人认为,农村的实际情况是很复杂的,很多时候不能完全的一刀切,会有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地随房走”是农村宅基地很典型的特点。宅基地所有权在农民集体,但是宅基地上面的住房财产权属于农户,也就是说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子。这样有个结果就是,子女如果也是村里的,并且已经有了自己的宅基地,继承父母的房子之后,也就相当于继承了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最终呈现的就是“一户多宅”。再比如,子女成家之后,申请宅基地盖房,但是并没有分家,这样形成的也是“一户多宅”。
像上面的情况,如果按照现行法律将多于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百姓心里肯定是不能接受的。因为两处房子都是通过合法途径来的,这样被收回,将相当于剥夺了村民的继承权和集体内部宅基地的自由流转的权利。但是,从土地资源有效利用角度来看,过多的宅基地很多会闲置,造成资源浪费。所以有人提出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改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并且,国家也在推行有偿退出宅基地试点工作,探索资源有偿退出宅基地机制,也就是说集体如果因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宅基地的,应当征求农村居民的意愿,给予恰当的补偿。
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中遇到的集中问题给予相应的解答。并且,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悉,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从这些国家政策与行动,可以看出宅基地等有关问题有望得到解决,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合法权益将会更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