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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最敏感地带破冰(2)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蒋梦惟 张畅 林子

     建筑、旅游类国企或占先机

       除了员工持股的比例和方式以外,《办法》还对试点企业的选择做出了规定,其中提出,市属一级企业、四级及以下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试点,城市公共服务类和特殊功能类企业中从事资源性、垄断性和政策性业务的企业,不实施员工持股。存在纠纷、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申请员工持股试点。

        事实上,早在2014年,北京就提出要把市属国企按照不同的功能定位分为三类进行试点改革,分别是城市公共服务类、特殊功能类和竞争类。北京市国资委副主任张宪平曾透露,从资源分布来说,城市公共服务类资本分布占19%,特殊功能类资本占22.6%,竞争类占58.4%。不过,北京市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目前北京只是定下了市属国企分类的大方向,具体细则还在不断调整,名单尚未公布,而在本次试点中,经营类国企和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国企可能得到优先支持,特殊功能类中的国企具体有哪几家可以参与试点,还有待考量。

       在经营类国企中,祝波善预测称,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国企越有可能成为首批试点企业,如建筑业就可能是试点的重点行业之一,而目前颇受关注的旅游、电子、医药类国企及子公司也可能占得先机。

       但是,并非所有市属国企都能被纳入试点范围内。目前我国央企、国企共分为九个层级。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以食品类地方国企为例解释称,食品类地方国企的总部是一级企业,总部旗下负责生产肉制品、禽蛋制品、海鲜制品的分公司是二级企业,为这些二级企业提供冷链物流、加工屠宰、分销的子公司是三级企业,为这些子公司供应机械设备的是四级子公司,还可以按照不同城区再划分五、六级子公司。

       有业内专家推测称,一级企业往往是市属国企总部,在这些企业率先开展混改试点,涉及人数过多,工作难度较大,这或许是《办法》本次原则上不选择总部进行试点的原因之一。而北京之所以没有选择四级及以下企业开展试点,另一方面,层级太高的子公司规模较小,员工持股尚在试点阶段,要注重试点经验的可复制性,太小的公司不是最适合的试点对象。

      细则仍待完善

       尽管有助于激发国企活力,但股权激励新政仍有诸多风险需要提高警惕,如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就是业界最为关注的部分。祝波善直言,部分国企存在的较为严重内外部信息不对等情况,确实可能导致政策落地中出现暗箱操作的可能,“因而确保政策操作中的合法合规就显得尤为重要,按照规定,股权激励的具体执行人应该是上级单位。李锦也直言,如果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相对透明的公示制度以及较强的监督约束,企业经营外部流失股权将会达到很高的比例,最终成为少部分人牟取暴利、“掏空”企业的一条路径,“此前,很多拟上市公司的内部员工持股计划在试点过程中就出现过企业高层冒充职工名义持有企业股份,IPO后高价套现获得巨额收益的舞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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