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商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修武县政协原副主席杨玉乐受贿案二审结果出炉。其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杨玉乐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及结算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达920万元。
【判决】
维持一审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一审时,温县法院认定,2004年至2014年期间,杨玉乐利用担任修武县民政局局长、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在修武县民政局办公楼工程、修武县百家岩陵园工程等8个工程的招投标、施工及结算等方面,为乔某甲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乔某甲现金共计920万元。
温县法院认为,杨玉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玉乐主动向纪检部门交代其受贿事实,系自首;还能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考虑到杨玉乐有自首、立功情节,并且涉案赃款均已退赔,对杨玉乐依法从轻处罚。
温县法院判处杨玉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所退赃款9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之后,杨玉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不过,在二审时,焦作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顾】
收受礼金和购物卡20万元
曾被省纪委通报
杨玉乐首次被纪委部门公开通报是在2015年9月。
当时,焦作市纪委通报称,“2010年至2012年,杨玉乐担任修武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先后收受部分乡镇、县直单位和企业的礼金和购物卡共计20万元。2015年8月12日,经中共焦作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给予杨玉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违法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之后,省纪委也对其收受礼金、购物卡的情况进行了通报。
而判决书显示,早在2014年8月,省纪委在查处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就发现了杨玉乐涉嫌严重违纪的线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省纪委要求焦作市纪委于2014年8月18日对杨玉乐采取“两规”措施。
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杨玉乐主动交代了个人收受乔某甲贿赂92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还揭发乔某甲向张某甲、赵某行贿的事实。
【焦点】
自认为揭发他人立了功
法院称仅是供述行贿事实
一审判决后,杨玉乐对原判认定其收受贿赂920万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其之所以提出上诉,是由于这三条理由和意见:第一,除了揭发张某甲、赵某受贿犯罪外,还揭发了焦作市委原常委、焦作市原副市长迟军重大违法违纪的犯罪事实,请求认定重大立功;第二,原判量刑重,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请求减轻处罚;第三,原判罚金高,请求从轻处罚或改判为没收财产。
针对第一条请求认定重大立功的意见,二审时,法院还为此调取了新乡中院已经开庭审理的迟军犯贪污、受贿罪一案的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相关材料,迟军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省纪委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经省纪委调查属实。另外根据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迟军贪污、受贿犯罪的起诉书以及杨玉乐在检察机关的供述,杨玉乐与迟军是行贿和受贿的相对关系人,迟军贪污犯罪的部分事实是杨玉乐协助完成的。
因此,法院认为,即便如杨玉乐上诉所称其向中纪委交代迟军受贿、贪污犯罪,也是其到案后应当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时必须讲清楚的事实,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因此,杨玉乐及其辩护人请求认定杨玉乐重大立功的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另两条意见,法院同样不予认可。
【人物简历】
杨玉乐,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2003年2月至2010年2月任修武县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2010年2月任修武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2011年1月任修武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2014年8月,其被纪委部门采取“两规”措施。
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