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江德斌
根据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据11月17日《北京晨报》)
这是想通过法律甄别普通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从而区别对待其购买商品行为,只保护普通消费者的权益诉求,而不保护和支持“职业打假人”。显而易见,送审意见并不认 同“职业打假人”,认为是以打假牟利,并非正常的消费行为。如此区别对待,看似想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生存空间,鼓励消费者正常维权,可是,在正常消费维权通道不畅的环境下,这么做无济于事,亦存在歧视嫌疑。
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 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与权利,亦令公众解读“职业打假人”受到法律支持。
不过,需要看到的是,该司法解释的支持范围局限在食品和药品领域,其出台背景,乃是在食品药品质量事故高发的社会环境下,监管部门能力有限,难以禁绝乱象,才对“职业打假人”放开口子,并未支持其全面打假行为。在现实中,“职业打假人”也处于尴尬境地,一方面其确实是依靠打假牟利,一定程度上令商家有所忌惮,另一方面也有部分“职业打假人”存在恶意打假行为,故意捏造事实、违法敲诈商家。
对于前者,不管其初衷如何,都应予以支持,对于后者的违法行为,则需要依法予以打击。毕竟“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不能搞诛心之论,认为打假牟利就是不对的,就是利己而非利人,需知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是利己。要看到问题的根源,在于商家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买到假货,就可以依法索赔,法律要保护消费者不被商家侵害权益。如果想先甄别普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再论,那法律就站错了位置,不仅耗费时间和精力,也是在给自己找麻烦,会陷入无穷无尽的甄别中,司法成本也会被迫提高。
“职业打假人”得以生存,有赖于假冒伪劣产品太多,加上监管部门对制假售假行为打击不够,惩罚力度太小,普通消费者维权无门、索赔乏力,致使“职业打假人”成为具有发展前景的职业。可见,如果监管部门给力、处罚力度加大,假冒伪劣产品减少,消费者维权渠道畅通、维权成本降低的话,市场环境就会大为改善,“职业打假人”牟利空间缩小,数量也就自然会消减,甚至于不再成为一个职业了。
这是想通过法律甄别普通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从而区别对待其购买商品行为,只保护普通消费者的权益诉求,而不保护和支持“职业打假人”。显而易见,送审意见并不认 同“职业打假人”,认为是以打假牟利,并非正常的消费行为。如此区别对待,看似想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生存空间,鼓励消费者正常维权,可是,在正常消费维权通道不畅的环境下,这么做无济于事,亦存在歧视嫌疑。
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 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与权利,亦令公众解读“职业打假人”受到法律支持。
不过,需要看到的是,该司法解释的支持范围局限在食品和药品领域,其出台背景,乃是在食品药品质量事故高发的社会环境下,监管部门能力有限,难以禁绝乱象,才对“职业打假人”放开口子,并未支持其全面打假行为。在现实中,“职业打假人”也处于尴尬境地,一方面其确实是依靠打假牟利,一定程度上令商家有所忌惮,另一方面也有部分“职业打假人”存在恶意打假行为,故意捏造事实、违法敲诈商家。
对于前者,不管其初衷如何,都应予以支持,对于后者的违法行为,则需要依法予以打击。毕竟“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不能搞诛心之论,认为打假牟利就是不对的,就是利己而非利人,需知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是利己。要看到问题的根源,在于商家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买到假货,就可以依法索赔,法律要保护消费者不被商家侵害权益。如果想先甄别普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再论,那法律就站错了位置,不仅耗费时间和精力,也是在给自己找麻烦,会陷入无穷无尽的甄别中,司法成本也会被迫提高。
“职业打假人”得以生存,有赖于假冒伪劣产品太多,加上监管部门对制假售假行为打击不够,惩罚力度太小,普通消费者维权无门、索赔乏力,致使“职业打假人”成为具有发展前景的职业。可见,如果监管部门给力、处罚力度加大,假冒伪劣产品减少,消费者维权渠道畅通、维权成本降低的话,市场环境就会大为改善,“职业打假人”牟利空间缩小,数量也就自然会消减,甚至于不再成为一个职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