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杜文育 赵市伟 王启
本报讯 许昌的胡某因找不到欠债人,情急之下便直接找到担保人孙某,强行将登记在其妻子黄某名下的汽车开走。胡某后来将车辆归还给孙某。但黄某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侵权造成的车辆维修及租车费用共计49750元。11月3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李某向胡某借款10万元,孙某是担保人。借款到期后李某拒不归还。因找不到李某,胡某便直接找到担保人孙某,强行夺走孙某的车钥匙,随后驾车离开。孙某当即报警,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胡某将车辆归还给孙某,孙某不再追究胡某致使自己轻微伤的法律责任,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6年5月,担保人孙某的妻子黄某将胡某告上法庭,称自己半年来一直租车代步,请求判令胡某赔偿因侵权造成的车辆维修费13750元及租车费用36000元。
庭审中,胡某认为,车辆维修清单的所有项目诸如更换轮胎、电瓶、轴承等均是车辆保养,自己交付车辆时完好无损,不应承担维修费用,而租车费用只提供了一份租车协议,并没有相关交易明细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不经车辆所有人同意强行占有车辆是对车辆所有人民事权利的侵害,但胡某已经将车辆返还,终止侵权行为。黄某提交的证明其车辆维修损失及租车费用损失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由胡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因此,黄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