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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邻 关 系 浅 析(2)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刘兵伟


    (四)个别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漠视他人合法权益,前不久,我庭办理这样一起相邻纠纷案件,原告宅基地势较低,被告宅基地势较高,每逢下雨,被告家的流水就全部冲到原告家的后墙上,致使原告家的房屋一年四季都是潮湿的,像这种情况,如果被告能够站在原告的立场上进行换位思考,只需用水泥打一个出水道,就能够完全避免矛盾的产生,可被告就是视而不见,对原告家的侵权行为漠然处之,我行我素,另外随意抬高门前出路,影响别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也是司空见惯的,因此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已势在必行。
    (五)由于土地部门的原因,造成个别宅基地权属不清或者出现交叉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一般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由土地部门解决更为妥当,但因此而出现矛盾产生纠纷的案件并不少见,土地部门应对当事人的宅基地使用严格审核,严密把关,尽量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旦监督不力或失位,极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加大矛盾化解的难度。
    四、解决相邻关系纠纷问题的对策
    目前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特别是宅基地案件的增多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到整个农村社会的稳定,影响到村民之间的团结和邻里之间的和睦,因为,在大多数人的心里,宅基地系不动产,宅基地的使用不仅影响到本代人,而且影响到下辈人的使用,一旦纠纷产生,哪怕倾家荡产也要把官司打到底,对此类纠纷,当事人寸步不让,寸土必争,不争出个结果来誓不罢休,如果达不到自己心中的理想结果,就背起包袱走上漫长上访之路,故此类案件,调解难度极大,当事人的工作又极其难做,让任何一方做出让步都要花费巨大的努力和心血,为了减少此类案件的产生,化解社会矛盾,缓和邻里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创建和谐社会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此类问题。
     首先,要健全法律,完善制度,做到有法可依。虽然在改革开放后,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步入到了一个迅猛发展的历史时期,各种各样的法律已日趋完备,但有相邻关系、宅基地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具体、完备,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难以操作,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虽对处理不动产方面的问题做了规定,但过于原则,而二〇〇七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的规定相对较为完善,但仍然难以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应进一步出台解释明确具体的含义,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远远没有城市房地产方面的法律那样完备,如城市房产方面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等,因此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加快立法进度,完善法律规定。
     其次,对群众进行普法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大多数群众懂得权利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就负有禁止损害他人利益的义务,一个人在尽义务的时候,也必然享有一定的权利,权利和义务从来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另外,消除人民群众中存在的封建迷信思想,树立全民意识,多从他人方面考虑问题。
     (一)村民委员会应对农村的住宅建设、道路建设及出水、出路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实行事前监督,克服群众建房的随意性,加强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调解力度,对群众进行说服、教育,尽可能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恶化。
     (二)因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土地部门应严格申请制度,对达不到年龄的未成年人,坚决不予批准宅基用地,对没有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要严厉惩罚措施,对于无证建房或占用耕地建设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另外,土地部门应对农民群众建房行为的随意性加以制止,建议今后在批准建设用地时,对农民建房的面积、高度、街道宽度等予以明确。
    总之,只要邻里间抱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有利他人、方便他人、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互之间的问题,就能够避免矛盾的产生,纠纷就会减少,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别是邻里之间的和睦就不难实现,党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就会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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