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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私家侦探监控涉嫌侵犯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胡金华

当下大数据成为最重要资产,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在我国也成为热议的话题。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个人违法透露他人隐私信息同样面临司法起诉。

《华夏时报》独家获悉,2020年7月曾在公募基金圈传的沸沸扬扬的某大型基金公司高管欧阳凡遭前妻唐晓璐曝料出轨女下属事件,随着当事人的火速离职,悄然落下帷幕。然而时隔近一年之后,该事件有了最新进展。

“有关唐晓璐对我们实施的网络暴力、人身攻击、对个人名誉进行诽谤等行为是去年7月份出现的。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在确认我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之后,我从原公司正式离职。但我们后来结合各种证据,发现唐晓璐雇佣私家侦探通过窃听、跟踪、购买等非法手段获得大量我和李博的个人信息,之后通过专业拍摄、编辑、发布各种不实和侮辱性信息的行为,已经构成窃取和散播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我们现在正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作为当事人之一的欧阳凡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而值得一提的是,受此前举报事件的影响,欧阳凡不得不离开原工作地来到上海,其向记者展示的多份公安笔录证据显示,在去年的事件调查中,警方发现欧阳凡前期唐晓璐百度网盘中包含大量李博、欧阳凡等信息,并对唐晓璐的百度网盘、个人电脑进行了证据固定;在2020年8月,深圳沙河派出所收到唐晓璐关于已经将所有非法获取的欧阳凡、李博个人信息删除,并写下保证不再出现的保证书。同时,欧阳凡和李博也对唐晓璐及其所雇佣的私家侦探进行起诉。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去年10月底,在一台旧手机上,我发现唐晓璐依然保存有大量非法获取的信息,其中包括超过1000条我的手机通信记录(已构成刑事犯罪认定标准),我原所在的基金公司几乎全体员工的邮箱地址(包含超过200条邮箱地址),李博身份证信息、社保信息、财产信息、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出生登记信息、结婚离婚登记信息等各种详细资料(已构成刑事犯罪认定标准),非法窃听记录300余条。我们也携此证据向南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欧阳凡称。

据欧阳凡表示,其前妻唐晓璐和另一位“合作者”张泽悦在窃取个人信息所有的步骤都是非常专业和严密的,他们之间也不仅仅共谋关系那么简单。首先,通过举报信,让其和李博陷入证监会、基金公司的调查,如果存在举报中的“利益输送”或“老鼠仓”问题被刑事定罪,那么就可以将单纯的家庭离婚问题转变为经济犯罪。

“而即使我没有经济问题,也可以利用我公募基金投资总监、社保投资经理的敏感身份,通过巨大的网络暴力、道德绑架,给公司、社保理事会施加压力,让我离职,断送我的事业前途。而且整个过程中,始终将自己隐藏于幕后,伪装成弱者,通过网络暴力持续施压,逼迫我就范,最终净身出户,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欧阳凡指出。

而此次事件对其影响极大。“离职前我是公募基金在养老金投资领域的优秀管理人,不仅个人业绩优秀,自己管理的公司GARP策略养老金产品在管理期间是同类型100只产品中业绩第一,带领公司年金投资部实现了业绩快速进步。但是我前妻的不实举报,以及之后全网散播视频,使得我陷入了巨大的网络暴力。我被迫离职,同时公司以及监管层关于不实举报信中捏造的‘老鼠仓’‘利益输送’的调查,最终调查结果证明了我的清白,但是我已经离开了公募基金行业。”欧阳凡表示。

而在受访时,欧阳凡也向本报记者透露了其被监控的全过程。

“2020年6月,我感觉自己手机有的时候信号不好,当时以为是手机问题没有注意。7月10日,我前妻带着合作者张泽悦(当时我认为他是私人侦探)、其父唐开国在我居住房间中破门而入,张泽悦当着警察的面全程拍摄视频。当天在拍摄完视频后,唐晓璐向我炫耀,表明自己不但窃听到我们在房间中的谈话,她还知道李博有几个小孩,小孩叫什么名字,在哪里上学。我才意识到,我们已经被长期跟踪、窃听,而且李博的大量个人信息可能已经泄露,但是当时没有直接证据。7月17日,我在房间中找到了两个窃听装置,在汽车上找到了两个GPS定位装置,这些设备我在7月30日均交给了沙河派出所。去年10月31日,我在自己家的一台旧手机上发现了唐晓璐保存的大量非法信息。其中包括唐晓璐获取的李博的个人信息,公司的邮箱信息,我的通话记录和大量非法获取的窃听音频资料。在完成证据固定和公证后,我和李博向南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今年2月,我们从公安了解到,唐晓璐和张泽悦雇佣了私人侦探,私人侦探已被逮捕。”欧阳凡称。

而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李博在7月10日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表示,唐晓璐对其和家人造成了伤害,特别两个孩子。

对此,李博也向本报出具了其在今年2月8日向深圳南山公安分局提交的控告书,内容显示正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向唐晓璐、张泽悦等提起控告。主要为唐晓璐窃取并储存了李博及家人的身份信息详细至每个成员的身高、血型、籍贯、学历等等多方面的内容;社保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就职公司高管、员工的邮箱信息,欧阳凡超过1000条的通话记录等等。

本报记者获得的李博的控告书内容也显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传输、买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上述每一项信息均可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指向特定公民的身份及活动情况,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财产信息、通信记录信息及其他信息。而上述信息均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甚至部分信息属于仅由公民自己持有的私密信息,部分信息明显来源于公安机关户籍及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婚姻登记部门、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移动运营服务商的后台登记系统。犯罪嫌疑人唐晓璐并非上述单位工作人员,亦无法定获取信息的资格或权利,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取得上述信息,其获取上述信息及相关人员为其提供上述信息均属非法。上述信息数量巨大,加之唐晓璐已将部分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用于对控告人进行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以及获取信息的主体均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不过,据李博透露,在今年2月她向深圳南山公安提交控告书之后,深圳南山公安截止目前尚未正式对唐晓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已立案

就刑事案件立案的后续情况,《华夏时报》记者在7月11日对李博的律师进行采访。

“我们没有收到公安机关对唐晓璐采取强制措施的通知,也没有收到未对唐晓璐采取强制措施原因的说明。现在还不清楚唐晓璐是否被取保候审,但据了解,唐晓璐没有被拘留。唐晓璐的行为涉嫌犯罪,应予采取强制措施。”李博方面所聘请的律师所告诉本报记者。

律师受访时也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在刑事层面,《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也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另外,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我们也还不知道到底是谁让唐晓璐一方提供有关欧阳凡、李博两人及其家人如此详尽的个人信息的。”上述律师称。

律师表示,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主要需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就本案可能涉及的犯罪来说,上述三个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负责,三个部门互相独立行使职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审查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立案后,公安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并开展侦察活动,提取、固定案件证据。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会将案件卷宗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嫌疑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据悉,目前公安机关已就“李博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立案侦查,现仍处于侦查阶段。

(来源:华夏时报 记者 胡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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