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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警方被指非法冻结4000万元(2)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张淑玲

  两人认为,第一,该案相关证据显示,两人不是受害人,没在受害人名单上,该笔钱也未在非法集资款项清单中。杨健集资诈骗案破后,不少受害人已按比例拿回了少部分退款,但公安人员从未就返还集资款一事联系过他们。第二,该笔冻结款也并非杨健及恒康公司的赃款,甚至该笔钱根本就早已不属于杨健,“这是我们的投资款,我们的交易行为早在案发半年前就完成了,当时杨健的恒康公司还没成立,他也还没开始非法集资。”

  相关判决书也显示,杨健的健翔公司是在2009年成立的,成立后曾投资东方玻璃钢厂、安阳振动器老厂等项目。

韩华出示有关部门针对此案的督办批示。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摄

  □追讨

  5年努力未讨回钱款

  “因为做生意我20多岁时就已相当有钱,但这个冻结可以说已让我公司倒闭,妻离子散,”谈及该件事的影响,韩华控制不住自己的泪水。

  但更让韩华难以释怀的是对远在北京的李鸿涛无法交代,“他受的损失更大,员工的工资都开不起了,”韩华称,李鸿涛老家也在安阳,韩华的侄子娶了李鸿涛的侄女,由此过年时两家开始走动,“是我把他引到这个项目中的,这笔冻结款中,我的钱是小头,他的钱占大头。”

  “我现在什么事也不做,每天沉浸在这里边。我父母都七八十岁了,前段我妈腰椎骨折,七八个关节骨裂,我也没心情管。”韩华抹着眼泪说,他辜负了李鸿涛的信任,李鸿涛虽然没有埋怨过自己,但这更让他难受。

  李鸿涛曾在安阳做过10多年老师,后来进京做出版,他感觉投资家乡也是对家乡建设的支持,但目前该笔款项的冻结让他一筹莫展,“睁眼就是想这个案子,到哪儿都是碰壁。”

  据了解,近5年来两人从安阳反映到北京,先后拿到10多份各级领导的批示并要求督办,曾获两名市委书记、现任市长及3任政法委书记、两任公安局长的批示,河南省政法委也两次督办。“每次拿到领导的批示,我们就觉得距离解封近了一步。虽然看到了希望,但最终又触不可及,”李鸿涛声音低沉地说。

  □进展

  安阳中院等介入调查

  据记者了解,安阳高新分局曾委托会计事务所对杨健案的涉案资产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显示,韩、李二人并非受害人,这4000万元也不在集资诈骗案的1.9亿金额中。

  李鸿涛也曾想通过诉讼渠道证明被冻结款和杨健的刑案没有关系。2014年3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建国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向李的居住地法院北京昌平法院起诉,以合同纠纷为由要求确认该笔冻结款的归属。昌平法院虽然受理了该案,但安阳高新分局致函昌平法院,称不应受理此案。

  “杨健的非法集资款去向并不难查,查清这4000万元的性质也不复杂,公安一直拖着既不解封也不处理,到底是在掩盖什么?”邓建国感觉无法理解。

  徐海峰回应称,案件卷宗在9月19日已被安阳市公安局全部调走阅卷,高新分局没有解冻的权力,要想解冻需找其上级单位。但记者先后采访安阳市公安局经侦和法制部门,两部门工作人员都表示,并未查到调卷的相关情况。

  据了解,安阳市委、市政府及市政法委也在关注该案进展,市政法委书记多次听取汇报,并督促依法依规解决。目前,安阳政法委及公检法机关已明确由安阳中院牵头,将恒康案中相关遗留问题彻底查清。

  安阳中院一负责人称,因4000万冻结款本身就有争议,恒康案也是安阳地区第二个非法集资案件,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法院也没有经验。据其介绍,目前就非法集资方面相关问题的处置,最高法已经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河南省高院也出具了指导意见,要求“对于经查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务与案件无关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予以解除返还款物,证明清单应随卷移送”。对此,安阳市政法委也牵头推出了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对相关争议资产,最终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作出裁定。

  “具体到这个案件,到现在也快5年了,各方面反映强烈,政府也高度关注,我们会依据最高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公正裁决。”这位负责人如是说。

  □专家说法

  该冻结函并无法律依据

  昨日,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了解了该案的整体情况,并查看了相关“冻结函”与“承诺函”之后称,该封“冻结函”并无任何法律效力,而“承诺函”则非常明确地说明了所被冻结的4000万元的归属问题。

  洪道德表示,冻结令的发出有一套严密的审批和程序,扣押要有手续,也要有清单,但这封“冻结函”从形式到内容全是错的,故可以追查一下,该函由谁起草,又是谁做的决定,内部审批程序是不是有等情况。至于该笔款项的性质、来源和流转,承诺函已经说得很清楚,而且款项的交割、“承诺函”的开具,又在集资诈骗刑事案件之前,当地公安应该拿出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为何应该被冻结。

  至于4000万元的追讨,洪道德认为,两名案外人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裴志刚还款。一旦法院审理,裴志刚必定会拿出冻结函,法院会审理认定该函件的真伪,也可以追查函件是谁做出的决定,就可以追查当初发函的法律依据,“都5年了,参与者应该知道该封冻结函是有问题的,它也没有法律效力,大家围绕着没有法律手续的函忙了5年。”洪道德表示,“如果公安既没有当初制发该函的记录,又没有人站出来解释发出函件的法律依据,案外人有理由相信,该冻结函是有人冒用,并不代表警方的真实意思。”

  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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