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蒋若菡
本报讯李某工作数年始终没有签劳动合同,后因要求社保保障而被停止工作,诉至仲裁判决后却反被告上法院。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干警出面将案子顺利执结。
2008年4月1日,李某到焦作市某医院的洗衣房工作。2014年5月27日焦作市某医院作为甲方,与第三人某服务部作为乙方签订了《洗衣房承包合同》,后因社保等问题被停止工作,李某作为申请人向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焦作市某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给李某双倍经济补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等损失。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裁决焦作市某医院支付李某共计59796元,被申请人焦作市某医院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山阳区法院。焦作市某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李某称对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已经全额发放,也不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不应当承担双倍工资。
接到立案通知的李某称答辩人现就焦作市某医院的起诉状和法院依职权追加的第三人某服务部的诉讼,判决第三人和原告共同赔偿李某失业保险等损失,并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审查得知,李某与焦作市某医院、第三人某服务部的劳动关系与加班等情况均属实,最终判决第三人某服务部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12792.5元和失业保险损失7834元,焦作市某医院支付李某加班工资20299元和失业保险损失9446元。
案件到执行阶段,执行干警找到焦作市某医院与某服务部进行调解,双方均对判决没有异议,并在执行人员的见证下对李某进行了当场赔偿,案件得以圆满。(蒋若菡)